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號原告 方文裕
方蕾妮 被告 阮氏德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102年2月10日、102年2月1日送達原告方文裕、方蕾妮,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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