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3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甲○○為後備軍人,原設籍在臺中市○○區○○○路○○○巷○○號,於民國九十五年間某日起,即遷出上開處所,竟意圖避免召集處理,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臺中市後備指揮部所發指定甲○○應於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八時,前往臺中縣○○鄉○○路○○○號「成功嶺營區」報到之九十六年博愛251205號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一)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為認罪之陳述。
(二)臺中市後備司令部列管後備軍人行方不明移送法辦年籍表、教育召集令臺中市後備指揮部(函)稿所附之臺中市後備旅步三營(F251205)教召訓練未到人員名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莊嘉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