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原告駿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高鴻 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 律師被告五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健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刑事案件:108年度易字第1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楊凱婷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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