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297號
原   告 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9,1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不能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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