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

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羽蓁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依本院114年2月24日補正裁定提出之聲請狀繕本事實及理由一、記載內容,與正本同項內容、釋明文件不符。請釋明正確之本件債權正確發生時間與總金額為何?並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狀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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