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3號原告 林偉杰 被告 黃語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22號,嗣改分為113年度交簡字第1708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黃志皓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