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張啓賢 相對人 黃舒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黃吳瓊雲 於民國104年7月23日以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黃吳瓊雲與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7月1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於106年4月27日,聲請人於第三人黃吳瓊雲合意變更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2,450,000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變更為136年4月26日,並完成登記在案。因相對人自104年7月2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4筆共2,438,080元,並約定分期清償,然相對人僅繳付本息至108年6月28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依其等約定,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本金1,958,32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詳如附表三)未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貸款契約、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等影本及放款應收利息及明細表查詢單、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9年1月30日雲院惠非信決109年度司拍字第2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黃吳瓊雲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31送達前開當事人, 惟渠 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於107年12月4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一: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2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大埤鄉│嘉興││504│150.07│1分之1│││0││││││││││1│││││││││├─┼───┼────┼───┼───┼────────┼──────┼───────┼───────────────┤│0│雲林縣│大埤鄉│嘉興││497│33.85│1分之1│││0││││││││││2│││││││││└─┴───┴────┴───┴───┴────────┴──────┴───────┴───────────────┘┌──────────────────────────────────────────────────────────┐│附表二: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2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號││││屋層數│││範圍││├─┼───┼───────┼───────┼───────┼─────────┼────┼──────┼──────┤│0│137│雲林縣大埤鄉嘉│雲林縣大埤鄉嘉│加強磚造、2層│一層68.88│137.76│1分之1│││0││興段497、504地│興93號││二層68.88│││││1││號│││││││└─┴───┴───────┴───────┴───────┴─────────┴────┴──────┴──────┘┌──────────────────────────────────────────────────────────┐│附表三:借款明細│├──┬─────┬────────┬──────┬─────────────────────────────────┤│序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息)│違約金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計算方式│││(新臺幣)││├────────────────┬────────────────┤│││││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001│1,698,764│自民國108年6月│2.2%│自民國108年7月29日起至109年1│自民國109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元│29日起至清償日止││月28日止││├──┼─────┼────────┼──────┼────────────────┼────────────────┤│002│35,280元│自民國108年7月│2.2%│自民國108年8月29日起至109年2│自民國109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29日起至清償日止││月28日止││├──┼─────┼────────┼──────┼────────────────┼────────────────┤│003│132,125元│自民國108年7月│2.2%│自民國108年8月29日起至109年2│自民國109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29日起至清償日止││月28日止││├──┼─────┼────────┼──────┼────────────────┼────────────────┤│004│92,157元│自民國108年7月│15.68%│自民國108年8月26日起至109年2│自民國109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26日起至清償日止││月25日止││└──┴─────┴────────┴──────┴────────────────┴────────────────┘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