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破字第5號聲請人港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惠美 聲請人亞維教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展慧 共同代理人 陳維鎧 律師相對人星光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寶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亞維教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15樓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5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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