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 林海珍邱德修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蔡美如附表:
┌──────────────────────────────────────────────────┐│附表:股票108年度除字第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5-ND-0000000-0││1│1000││├──┼──────────────┼──────────────┼────┼───┼────┼───┤│0002│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5-ND-0000000-0││1│1000││├──┼──────────────┼──────────────┼────┼───┼────┼───┤│0003│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5-ND-0000000-0││1│1000││├──┼──────────────┼──────────────┼────┼───┼────┼───┤│0004│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5-ND-0000000-0││1│1000││├──┼──────────────┼──────────────┼────┼───┼────┼───┤│0005│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5-ND-0000000-0││1│1000││├──┼──────────────┼──────────────┼────┼───┼────┼───┤│0006│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5-ND-0000000-0││1│1000││├──┼──────────────┼──────────────┼────┼───┼────┼───┤│0007│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5-ND-0000000-0││1│1000││├──┼──────────────┼──────────────┼────┼───┼────┼───┤│0008│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5-ND-0000000-0││1│1000││├──┼──────────────┼──────────────┼────┼───┼────┼───┤│0009│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5-ND-0000000-0││1│1000││├──┼──────────────┼──────────────┼────┼───┼────┼───┤│0010│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5-ND-0000000-0││1│1000││├──┼──────────────┼──────────────┼────┼───┼────┼───┤│0011│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5-ND-0000000-0││1│1000││├──┼──────────────┼──────────────┼────┼───┼────┼───┤│0012│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5-ND-0000000-0││1│1000││├──┼──────────────┼──────────────┼────┼───┼────┼───┤│0013│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05-NX-0000000-0││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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