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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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39號聲請人 郭維麗
郭顏寶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 吳碧玉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依聲請人所提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示,聲請人係與其他第三人為一個共有抵押權登記。是 陳明 聲請人聲請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是否併同其他抵押權共有人共同聲請?如其他抵押權人同意行使抵押權,請以全部抵押權人為本件聲請人,並提出全部抵押權人具狀簽章之聲請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二、提出本件欲聲請拍賣之不動產附表,並提出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陳明本件抵押債權係何時成立?何時屆期?所欠債權額之金額?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以及抵押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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