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2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2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2968號債權人 鄭宇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偉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鄭偉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車號:000-0000摩托車(下稱系爭摩托車)之完整行車執照影本。
三、系爭摩托車於民國111年11月5日摔爛現場車體情況含拍攝日期之彩色照片。
四、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維修單、發票(如係免用發票之修車行,請提出收據)。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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