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087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原告因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聲請對被告 翁大倫家禾牙醫診所
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390號),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000元,
扣除前已繳之新台幣50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請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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