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3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3864號聲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恪娳蕬丁有限公司、 張妙香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恪娳蕬丁有限公司已解散,請 陳明 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陳明法定代理人之地址。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陳明法定代理人之地址。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