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8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戴銀生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翁子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