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41號聲請人 沈顯宜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