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二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
第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曾因違反竊盜案件,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執行
完畢,仍不知悔改,於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
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被告甲○○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為警於屏東縣○○鄉
○○村○○路○○○號住處房驗內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本院認定被告
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
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
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