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7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7329號聲請人進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錦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志成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蔡志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確認證物名稱本票票號965471之本票金額為5000元是否有誤?
三、確認請求事項是否有誤?請區分對10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各為何?
四、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