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70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2月21日下午2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黃俊凱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
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
計算,逾期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消費帳
單明細查詢、歷史帳單、信用卡申請書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