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1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政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枝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據此核算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應為新台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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