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指定送達處所:台北郵政48-394號信箱
乙○○
指定送達處所:台北郵政70-160號信箱
被 告 文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10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於同年月16日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富美
書記官 張素月
通 譯 陳盈宏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理
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對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94年8月9日發文北院
錦94執丁字第27848號執行命令、同年月31日發文北院錦94
執丁字第27848號執行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
法程序上、實體上已經確定,被告當係承認上開執行命令所
載債務人 王紀郁 對被告之租賃債權,則依上開執行命令在該
債權金額範圍內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即原告2人,以上確定
之法律效果,不容被告嗣後否認推翻,為此訴請被告給付如
原告聲明之金額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
台幣(下同)129,999元、應給付原告乙○○92,082元,及
均自90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
告應給付原告2人訴訟費用8,844元、執行費1,760元。㈢訴
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按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
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
務人清償。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
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
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強制執行法第115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查原告於94年7月25日聲請對債務人王紀郁強制執行,本院
於同年8月9日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王紀郁在129,999元(
甲○○部分)、92,082元(乙○○部分),及均自90年12月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訴訟費用8,844元
、執行費1,760元之範圍內,收取對被告之租賃債權或為其
他處分,並禁止被告向債務人王紀郁清償;本院復於同年8
月31日發移轉命令,將王紀郁對被告之租賃債權,在上開扣
押命令所示之金額、利息、訴訟費用、執行費範圍內移轉於
原告2人;本院再於同年9月28日更正為將該債權按比例移轉
於債權人即原告2人等情,有原告提出之扣押命令、移轉命
令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至9頁),並經本院調閱本院94年
度執字第27848號執行卷宗查明屬實(見本院卷第45至50頁
)。
㈡次查,自93年12月28日起迄今,被告之董事長為訴外人丙○
○,其董事為訴外人 林光增 、 林月女 ,其監察人為訴外人唐
雨田,有台北市政府95年8月28日府建商字第09582667100號
函(見本院卷第35至38頁)、原告所提公司變更登記表(見
本院卷第10至12頁)在卷可考。惟查,本院於94年8月、9月
間對被告送達扣押命令、移轉命令、更正函時,係以王紀郁
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而為送達之事實,經本院調閱本院94年
度執字第27848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並有扣押命令、移轉
命令、更正函之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8至50
頁),足認本院上開扣押命令、移轉命令,並未合法送達被
告,對被告自不生效力,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
利息、訴訟費用、執行費,即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甲○○129,999元、給付原告
乙○○92,082元,及均自90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並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人訴訟費用8,844元、
執行費1,760元,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至於原告主張債務人王紀郁對被告有租金債權存在一節,依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
示,王紀郁於94年度並無任何租賃所得(見本院卷第34頁)
,故王紀郁對被告是否現有租賃債權存在及其數額如何,已
有可疑,但因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呈上所述已臻明確,故王
紀郁對被告究有無租賃債權、數額如何,及原告之其餘主張
、陳述,並本院向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函覆資料(
見本院卷第39至43頁)等,對本件之結論無影響,爰不再一
一論述,併予敘明。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