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092號聲請人 郭椿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巫沂泰黃一郎 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惟聲請人所提票號DB0000000之票據影本係支票而非本票,依法不得聲請本票裁定,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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