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03號抗告人 張芝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
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於民國108年12月15日對本院108年11月29日駁回抗告人聲請之裁定提出「民事異議狀」,核其內容係對該裁定表明不服,依法應提起抗告,抗告人書狀雖記載為異議聲明,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抗告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宣玉華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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