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被 告 乙○○
丙○○
丁○○○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上午九時五
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三日內
,具狀陳報正確訴之聲明,及提出起訴狀附表編號五所示債權暨
連帶保證契約之證明文件,並將繕本逕行寄送被告後,於言詞辯
論期日提出郵寄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