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46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612號

債權人 黃克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增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敘明本件究係請求給付票款或借款?

二、若係請求給付票款,請提出票號UA0000000、UA0000000號支票二張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並表明票號TH733833號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三、若係請求給付借款,請提出:

㈠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匯入債權人帳戶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之文件等)。

㈡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5,800,000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利息、投資分紅金額、總金額等。又利息不得再請求利息,本件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

㈢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㈣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

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

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請表明明確請求金額,並提出足資認定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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