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612號
債權人 黃克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增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敘明本件究係請求給付票款或借款?
二、若係請求給付票款,請提出票號UA0000000、UA0000000號支票二張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並表明票號TH733833號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三、若係請求給付借款,請提出:
㈠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匯入債權人帳戶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之文件等)。
㈡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5,800,000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利息、投資分紅金額、總金額等。又利息不得再請求利息,本件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
㈢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㈣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
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
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請表明明確請求金額,並提出足資認定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