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0號聲請人 林嘉津 上列聲請人林嘉津因與相對人 林金樹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林嘉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所有權部登記次序2,地號全部)之「最新第一類土地謄本。(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資料含債務人、債務額比例、義務人等均應揭示)
二、請提出本件抵押權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