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 葉駿仁 被告 張玉枝
柯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張玉枝應將坐落臺南市○○區○○
○段○○○○○○○號土地上之面積95平方公尺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依涉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500元【計算式:95×1,700=161,500】。
㈡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700,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00,000元。
㈢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61,500元【計算式:161,500+700,000=861,5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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