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0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理人 黃麗蓉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余俊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肆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