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64號
原告 劉吉豐
訴訟代理人 李兆環 律師
施文捷 律師
被告 劉庭佑
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市價,1年內交易之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77,971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含房屋及坐落土地)附卷可稽,故本件起訴時系爭不動產交易價格約分別如附表二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707,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848元,扣除已繳之40,253元,尚應補繳435,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品秀
附表一:
附表二:
編號
不動產
持分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新北市○○區○○路00號16樓之5
1/1
(面積31.06㎡+陽台3.18㎡+共有部分1,881.37㎡×413/100000+共有部分3,938.64㎡×68/100000)×177,971元/㎡=7,953,227元
2
新北市○○區○○路00號2樓
349/100000
(面積481.84㎡+陽台54.32㎡+共有部分2,214.1㎡×4170/100000+共有部分3,938.64㎡×1062/100000)×177,971元/㎡×349/100000=416,346元
3
新北市○○區○○路00號14樓之4
1/1
(面積31.06㎡+陽台3.18㎡+共有部分1,881.37㎡×413/100000+共有部分3,938.64㎡×68/100000)×177,971元/㎡=7,953,227元
4
新北市○○區○○路00號14樓之2
1/1
(面積94.08㎡+陽台9.69㎡+共有部分2,214.1㎡×822/100000+共有部分3,938.64㎡×209/100000+共有部分13,919.66㎡×2/375)×177,971元/㎡=36,384,364元
總計
52,707,1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