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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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告 徐怡宸
林永裕 訴訟代理人 徐瑞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建物00000-000建號之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載「137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