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86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溪明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六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瑜娟

法官胡宏文

法官周群翔

法官林玉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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