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86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溪明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六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瑜娟
法官胡宏文
法官周群翔
法官林玉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