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3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侑成 被告 蘇玟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張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足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