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 吳朝勤 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 律師
王佩琳 律師 張景婷 律師被告 邱孟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2,393,243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43,785元/㎡×系爭土地面積1,653.3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49,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