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4987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陸佰陸拾肆元,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9月26日11時10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台中市○○路○
段○○號前,欲路邊停車,因未保持安全間距,致撞及停於路
邊,由原告所承保,訴外人 謝百芬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左前葉、飾條等
處受損。系爭車輛因前述損害計支出新台幣(下同)11,824
元之修復費用(其中工資部分為7,230元、零件部分為4,594
元),原告已理賠被保險人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
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代位請求被告賠償修車費用11,824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車險理賠申請書、損害賠
償代位求償切結書、統一發票、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車損
照片、估價單為證,並有臺中市警察局函送之A3類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相片為憑。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
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汽車
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
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欲靠右停車時,應注意停於路邊之系爭車輛
,並應保持安全之間隔距離,惟被告竟疏未注意與系爭車輛
保持安全間隔距離,致擦撞系爭車輛,被告就本件車禍事故
之發生,具有過失甚明,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次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又不法毀
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既不
法侵害被害人之權利,依前開說明,即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所謂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
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
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
件系爭車輛之零件修理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零件,自應
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原告就承保之系爭車輛請求損害
賠償部分,其中零件費為4,594元,而系爭車輛之出廠日為
90年5月7日,此有原告提出之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影本1紙可
佐,至被毀損之日94年9月26日共計4年5月(不滿1月以1月
計,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8
款),該車修理費用零件部分,扣除折舊額後應為616元(
計算式詳附表),加計工資7,230元,共計7,846元。
五、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7,8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6年9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就被告敗
訴部分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同時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
0元,其中664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
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黃峻隆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附表:
修復總費用11824元(工資:7230元,零件:4594元)
第1年折舊後零件價值:
4594元-4594元×0.369=289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

第2年折舊後零件價值:
2899元-2899元×0.369=1829元
第3年折舊後零件價值:
1829元-1829元×0.369=1154元
第4年折舊後零件價值:
1154元-1154元×0.369=728元
第5年折舊後零件價值(第5年僅用4月又21天,不足1月,以1月
計):
728元-728元×0.369×5/12=6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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