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東小字第13號
原 告 徐慧真
施志聰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志陽
被 告 朱順吉 (即吉霸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徐慧真新臺幣伍仟元;給付原告施志聰新臺幣貳
萬捌仟元;給付原告施志陽新臺幣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捌仟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分別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ACY-1958、AQL-3271汽
車,遭被告施工時之油漆潑濺,原告以本件訴訟對被告請求
回復原狀之費用。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玉林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張耕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