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5號聲請人 陳為睿 上列聲請人陳為睿請求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分別查報佔用新竹縣○○鄉○○段○○○○段000地號及706地號之土地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
二、以前佔用二筆土地之面積分別乘以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