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九七號
原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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