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原易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原易字第99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詩妮(原名林鳳)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詩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9年2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10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另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12月11日下午2時40分為警採尿回溯之2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於上揭時間為警採尿回溯之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嗣於113年12月11日下午2時1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當場扣得安非他命3包(總毛重5.49公克),另經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及大麻代謝物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114年7月17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