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甲○○○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炅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87,0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3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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