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О號
原告丙○○
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九九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背信等一案,業經裁定駁回自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謝仁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于淑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