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減為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9日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經本院以96年度宜簡字第183號(偵查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71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