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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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5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張雅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萬柒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零參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遲延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之逾期費用合計新臺幣1,200元,已計入總額新臺幣101,442元,債權人再為請求,與契約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