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31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核退偵字第9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與目的係一時貪圖小利、所生危害及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尚能知所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淑櫻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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