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61號
原   告  江克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偉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400,000元,惟訴之聲明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為3元,
  兩者金額並不一致,致本院難以核定正確之訴訟標的及應繳
  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
  正正確之損害賠償請求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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