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46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參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繳款單、約定條款等件為證,且經本
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僅具狀聲明債
務尚有糾葛等語,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為可採,故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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