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再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再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68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許克昌 上列聲請人因恐嚇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524號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905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524號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蔡廣昇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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