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762號原告 李俊杰 地址詳卷被告 詹鋮嶧
李亭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1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上開刑事案件同案被告 尹得宇 請求損害賠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羿正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季慈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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