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14號

原告 徐正明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

被告 賈萱慧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

陳禹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於判決結果、訴訟標的不生影響,爰逕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附表:

應更正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三、(三)第1行即第5頁第6行

吳淑芳

吳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