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1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倪中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捌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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