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再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6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許耀仁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96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14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31號、第242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