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3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3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35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崇任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962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崇任經本院囑託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認被告罹患精神分裂症(妄想型),而該病症對於被告之認知功能、自我照顧功能及整體社會職業功能之影響相當顯著,依其目前精神狀態無法理解訴訟之意義,亦無法為自己有利之答辯,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2年5月3日高市凱醫成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精神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堪認被告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
從而,依前述規定,自應裁定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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